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,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( )日内结束。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,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,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,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。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,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发布于 2023-06-02 18:51:27

A、四十五
B、三十
C、十
D、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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